根据商标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用户使用体验,经前期开发完善和广泛测试,商标数字证书已升级改造完成。自2021年11月4日起,启用新版商标数字证书。 为保障原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能够及时处理商标业务,请尽快在线办理换发,换发操作流程参照《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见附件)。 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新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可选择邮寄或大厅自取的方式领取,续期、变更、解锁业务可在线办理。如有问题,请拨打咨询电话:010-63218500-3。 特此通知。 《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下载 《已有软硬证书的用户换发操作流程》.docx
第四版硬证书,为保障您能够及时处理商标业务,请在系统升级改造后尽快在证书助手上办理硬证书更换,无需寄回硬证书,仅在证书助手软件中操作即可进行更换。 1)【未安装驱动提示】:2021年11月4日起,数字证书已升级改造完成。在您使用第四版硬证书登录“中国商标网网上服务系统”时如下图所示。 2)如未安装,请您按照第一章节中的「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前准备」和「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流程」,安装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 3)安装完“证书助手”后访问“中国商标网网上服务系统” 输入pin码点击「登录」提示第四版硬证书“证书登录”信息请选择要登录的证书信息并点击「确认」。 4)提示“您好,因证书更新,请您启动证书助手并提示重新烧key(证书签发)后重新登录”。 5)双击桌面「启动证书助手_标准版」图标启动“证书助手”程序。 6)复制“中国商标网网上服务系统”上的登录信息 粘贴到证书助手登录框中的「用户名」和「申请人名称」,输入验证码点击「账号登录」。 7)登录成功后右键选择「证书签发」点击「确认」执行证书签发。 8)输入原有的硬证书「PIN码」。 9)稍作等待,如下图所示,即新的硬证书下载成功,可查看证书信息。 10)右键「证书助手」,选择设置,可查看证书信息。
1.1.安装前需准备证书助手安装包 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包在中国商标网站下载,仅下载并安装「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包,安装包中包含四种本次项目所需安装包,一次安装即可,请您不要删除如下四种图标。 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下载地址为: http://wssq.sbj.cnipa.gov.cn:9080/tmsve/tmsve/cacommon/download_ca.jsp 1.2. 客户终端系统情况 win7(32位)、win7(64位) Win10(32位)、win10(64位)
1)找到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程序,并关闭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等软件。 2)鼠标【双击】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包.exe进行安装安装过程需要点击四次确认按钮。 3)【第一步】 提示“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一共四步!【第一步】请您退出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等” 请您退出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等软件后,在点击「确认」按钮。 4)【第二步】 提示“【第二步】正在安装中,请耐心等待,不要退出!!!”点击「确定」按钮。 5)【第三步】 提示“【第三步】感谢您的安装,至此中国商标网证书助手安装完成!”点击「确定」按钮。 6)【第四步】 提示“【第四步】请您右键打开桌面的“证书助手”,并在电脑右下角查找证书助手图标(如安装包相同的图标),鼠标停留在证书助手图标,右键单击查看菜单。”点击「确定」按钮。 7)桌面出现「启动证书助手_标准版」的快捷方式,至此安装完毕。
商标局总机:010-63218500 国家商标局咨询大厅:010-63219195 国家商标局咨询处:010-63219616、010-63219612 国家商标局受理科:010-63219516 收文处 国家商标局档案部:010-63219356、010- 63219352 国家商标局财务处:010-63219379; 010-63219375 国家商标局信息处:010-63219364 、010-63219360、010- 63219372 国家商标转让、变更、续展:010-63219227、63219230、63219232、63219234 国家商标更改信息处:010-63219364 国家商评委大厅收文010--63129181 国家国际商标注册处:010-63219568,010-63219575,010-63219563 国家计算机处:010-63219365、010-63219367 国家商标受审科:010-63219148、010-63219150 国家商标局发文科:010-63219131 国家商标局主管科010-63219537 国家商标许可备案咨询 010-63219239 国家商标局退信办事大厅010-63219191 注:国家商标局各部门联系电话经常会遇到暂线的情况,建议在未繁忙时段多次尝试。 最后修改于 2019年12月05日
关于商业领域经营主体名称,在现有的论著及立法中都存在着概念混淆的情况。有学者干脆认为三者是等同的,只不过是称谓不同罢了。(1)事实上,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业主体为表明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使用的名称。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或营业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名称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法定构成因素。例如,“上海亿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公司的名称。其中“亿唐”是该公司的商号,“上海”属地理名称,“信息服务”属行业公有名称,“有限公司”是其组织形式。在所有的组成部分中,该公司只对其商号“亿唐”享有专有权,而不可能对地理名称“上海”、行业公有名称“信息服务”或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享有专有权。 仔细分析产生概念混淆的原因,笔者以为对其他法域立法的错误理解、借鉴是主要的原因之一。根据美国的普通法,产品、 服务或商业企业的描述性词汇,以及人名、合伙名、公司名或特殊地理位置的名称,如被法院承认它们在商业交易中普遍使用,即属于“商号”(2);在日本立法上,商号指的是商事主体的名称。其中,商人的商号可以是其姓氏、姓名或其他名称,而公司的商号通常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在德国,商号可以分为简单商号和组合商号,简单商号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而组合商号由核心部分(一个名称)和附属部分组成,两部分具有同样的意义和地位(3)。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上述国家所指的“商号”在含义上是宽泛的,与我国的“商号”有很大的差别。实际上它可能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也可能相当于我国的“字号”。相应地,上述国家的“商号权”决不仅仅是我国的“商号权”(字号权)。有学者在引进这一概念时,没有仔细辨别从而造成了混淆。其次,《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将“tradename(商号权)”纳入工业产权的范围,却未对“tradename”做出界定,国内对此的译法林林总总,这也是导致概念混淆的原因之一。 按《名称规定》,在我国“字号”与“商号”是同意语。但笔者以为,两者还是有差别的。首先,在我国经营者用“字号”来标明身份古已有之,而作为法律概念的“商号”却是一舶来品。其次,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字号”在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殊自然人组合的名称,其确立采用自由主义,可登记可不登记,且既可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自身,也可用于商业营业;而“商号”则是企业在营业时使用的名称,非经登记不可取得(4)。 以上的区分并非纯语义的区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是关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的规定,其中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值得注意的是,该款没有规定企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同时,“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规定又与人身权不得转让的民法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更多地强调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而忽略其财产权利的性质。与此相反,一般认为商号权强调的是财产权利,如商号转让权、商号专用权等。 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商号权的法规,本文论述中引用的有关商号权的法规将主要是调整企业名称的法规(正如前文所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这些法规自然对商号权适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70 M:0 Y:100 K:15; C:100 M:0 Y:100 K:75)和黄色(C:0 M:20 Y:100 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 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 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第四条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第五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等事宜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 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者地址变更、续展等事宜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办理。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直接向国际局办理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到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国际局寄交申请。 第七条 通过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填写,也可以使用商标局制定的中文书式填写,但需向商标局缴纳翻译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事宜的,除按共同实施细则缴纳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当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第八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中文全称。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对应的外文译名的,可以注明该外文译名。没有外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对应的汉语拼音。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注明其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 第十条 一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指定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附件: (一)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二)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四)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 (五)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 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条 商标局收到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日期为申请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未按照规定填写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书,申请日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补正通知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补正通知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通过商标局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或者其他申请,按规定需要缴费的,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费用。商标局以邮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的日期,以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或者没有被邮局退回的,自缴费通知单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商标局通知国际局依职权驳回的,不再向国际局确认该驳回。 第十四条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该公告刊登的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一件异议申请可以涉及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商标局终止异议程序,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指定中国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领土延伸申请人,自该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向商标局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未在上述3个月内送交主体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商标局驳回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领土延伸申请。 第十六条 转让人未依法申请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商标局决定该转让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删减内容不符合我国商品或服务分类要求的,商标局决定该删减在中国没有效力,并向国际局做出声明。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声明不服的,可以在其收到商标局声明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商标局决定生效。生效日为商标局做出决定之日。 第十七条 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其国际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以其商标的国际注册代替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该国际注册不影响该已经在我国获得的商标注册的权利。 要求在商标局商标注册簿登记国际注册代替在先国家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已经在中国得到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依不同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或者申请裁定撤销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该商标。裁定申请应当自该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 第二十条 指定中国保护国际注册商标的,自其商标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申请出具其商标在中国得到保护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照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第七条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第八条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第九条 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四、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五、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六、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七、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摄影行业组织应当在推动版权自律、公平交易、争议调解、合法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积极探索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等用户的微利图库和面向扶贫、科教等领域的公益图库。 十、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 2020年5月20日
近日,国家版权局对2019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山东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有关经验做法获国家版权局肯定。 联席会议促各单位形成合力 根据国家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结合山东省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际,山东省对软件正版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出调整。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山东省软件正版化工作联席会议创新配置方式,自2017年开始,采取统一谈判、场地授权服务模式,为省直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统一配置国产办公软件,合理解决了省直单位新增计算机配置办公软件问题,有效节约了政府采购经费。建立了联合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2018年下半年以来,山东省共组织软件正版化检查17次,实地检查党政机关部门81个、国有企业30余家、民营企业10余家,检查电脑7000多台。 管理平台助监管者拥有“千里眼” 山东省筹建推出版权大数据平台,加强信息平台使用。针对以往软件正版化数据上报方式松散、格式不统一、数据不准确等问题,积极推广使用版权大数据平台,加强对各级各行业正版软件相关信息的准确收集、集中化存储及统一可视化管理,并按照业务要求对这些数据进行不同维度、不同层次的精细化智能分析,挖掘出有价值的信息,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软件用户提供软件正版化信息上报、台账统计等服务,逐步实现软件正版化工作上报信息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宣传与培训让正版化落到实处 坚持宣传培训是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山东省定期举办软件正版化培训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开展广泛的版权宣传活动,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通报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形成“拒绝盗版、使用正版”和“尊重知识、保护版权”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下一步,山东省将根据国家版权局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源头管理,强化督查考核、宣传培训、选树典型,健全完善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推动全省软件正版化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山东省委宣传部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审定,顾家猫自主研发的顾家猫官网管理系统V1.0.2、顾家猫软件测试系统V1.0.3、顾家猫移动端展示平台 V1.0.3、顾家猫装修知识培训系统V1.0.2、顾家猫资讯系统V1.1、顾家猫派单管理系统V1.0、顾家猫业主订单系统V1.1、顾家猫装企智能接单小程序软件V1.1等10项软件,被正式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互联网家装平台顾家猫获十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国家版权局为保护知识产权专为原创软件著作人颁发的产权证书。此次顾家猫获得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仅是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权威资质,也是顾家猫核心技术及企业实力的证明,标志着顾家猫技术研发及自主知识产权建设的又一新突破,同时也是公司致力于专业化技术的重要见证。 顾家猫,2018年7月成立于中国成都,作为专注于年轻人的互联网家装平台,始终秉持“家值得挑剔”的经营理念,积极拥抱互联网、不断创新与突破。发展至今,已布局全国221个城市站点、与近2000家优质装企达成合作、服务全国10万+业主客户。本次获得的1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派单管理系统、业主订单系统、装企智能接单小程序都是针对装企定制研发,旨在建立一套专业完善的获客、开发、派单、跟单、签单体系,携手装企、共享共赢,提升签单效率与服务品质。 未来,顾家猫将利用好现有优势,构筑更厚实的技术和品牌双壁垒,重视用户个性化需求,提高服务水平、把关装修质量,为用户提供具有品质保障的装修服务,同时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总结与反思,去其糟粕、革陈出新,创造出新的模式与道路,将互联网模式与品牌更好地结合,推动中国家装行业积极、健康、良性发展!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 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商标注册时间 1、商标局大约3个月发出受理通知书; 2、商标实质审查时间为9个月 3、初审公告期3个月; 4、商标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2-15个月左右; 注意事项 1、 自然人名义不能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成功率,原因如下: (1)商标查询有3-6个月的空白期。有可能您希望申请的商标已有其他申请人先于贵公司提交申请,这种情况在国家商标局的数据库上是无法查询到的。 (2)国家商标局现行审查方式是人工审查,因而每个商标审查员的审查标准可能会有个体差异。 功能与作用 商标作用一:市场中的通行证 商标作用二:商战中的旗帜 商标作用三:资产中的重头戏 商标作用四: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 商标作用五:企业信誉的载体 商标作用六:员工的勋章 商标作用七:企业融资的中转站 商标作用八:品牌纠纷中的盾牌
临沂注册商标个人信息保护法填补法律"真空" 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多发、恶性态势,既说明个人信息泄露的严重程度,也说明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椰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春燕呼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 “保护个人信息,目前的法律是碎片化的、存在漏洞,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钟春燕研究发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仅限于刑法,民法、行政法涉及较少,存在“真空地带”。 钟春燕表示,目前无论是刑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都没有明确,范围不清、界定不明,必然会给认定犯罪、非罪或侵权造成障碍。 钟春燕表示,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制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一方面应综合体现刑法、民法、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与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应有明确的界定,哪些属于个人信息、可以在何时运用于何处,都应有明确的界定,以便于厘清犯罪、非罪或侵权。
临沂商标查询加快出台征信法律法规 维护行业有序竞争 03月15日讯,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征信系统的迫切需要,自2013年起,市场上出现专门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借鉴国外征信系统的标准和经验,推出全国性的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 但是,这一行业目前存在着企业征信行为缺乏具体操作规范、企业征信数据源封闭、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关于加快大数据时代征信行业发展的建议》的提案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数据信息采集和征信系统建设,加强信用评级,有效评估借款人的负债能力,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业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而推动中国金融和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的信用体系需要有健全的征信机构做组织保障。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完整规范企业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在信用信息与非信用信息的界定、信息披露、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的获取和使用程序、信用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失信的法律边界和失信惩罚机构等方面都处于无序管理、无法可依的状态,严重阻碍了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发展。 此外,企业征信数据源也比较封闭。现行数据管理体制下,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获得;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渠道获得。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基本处于封闭状态,成为阻碍企业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临沂商标代理科技企业又减税了,还不创业办公司? 1、 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这是近些年来我国第四次提高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 2014年开始,国务院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税范围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30万元,而此次将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提至50万元。 目前经济压力较大,企业利润减少,负担较重 , 此次减税降费的新举措对于对于提振经济,缓解企业压力很有帮助。 两会上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又减税了,还不创业办公司? 2、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费用列支上比实际支出额度更高,拥有更大的空间。 以往科技创新往往集中于科研院所,高校,一线企业反而较弱,这与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等制度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扣除比例提高,对于鼓励企业创新有实际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这样才能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两会上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又减税了,还不创业办公司? 3、 2017年财税体制改革,要继续推开营改增试点,简化营改增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降到三档。 现行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档次过多带来类似业务适用政策不一问题,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 从两会来看,减税是大基调,因此,简并税率不可能将低档税率调入高档税率。 由于17%主要是货物购销等,占增值税税款比非常大,17%税率如果降到13%,将对增值税财政收入影响巨大,因此,可能性较低; 另一方面,2017年对房地产定下以调控为主的基调,因此,对于房地产影响较大的11%税率,不可能简并到6%税率。 由于13%税率主要为: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所以估计13%的增值税税率降到11%,因为两档税率相近,且能进一步促进粮油类涉及民生的行业减负, 财政压力相对较小,也可规范增值税制度,所以减并可能性最大。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除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一)国内申请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人在法律上的称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即公民。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利申请商标注册,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人 《民法通则》中“法人”的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外国申请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对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申请手续时视同国内申请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则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咨格的组织代理。 有一点需要注册,尽管商标法中只提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但实践中,外国其他组织同样可以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为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时,港澳地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1472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商标注册的进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