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s)在代理权限(De1egated authority)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向第三者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商标代理(Trademark azency)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受当事人(cliewt)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办理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进行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以及处理侵权纠纷等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 商标专有权在多数国家都要靠注册取得;即使在靠使用获得专有权的国家,外国商标权人也只有通过注册的途径才能取得对其商标权的有效保护。所以,各国的企业在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之前,一般都在有关国家先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即使不向外国出口商品、技术或服务项目,而仅仅向在外画的企业发放商标许可证或转让商标权,也必须先将有关商标在该国注册,许可和转让才能有效。 商标代理活动一般都涉及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商标注册,商标权主体的保持、变更、扩展与失灭,保护商标专用权等等。商标代理人是指以委托代表人的身份办理有关商标事务的人。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超出代理权限所进行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自己负责,与被代理人无关。 按国际惯例,商标代理按服务对象划分,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受雇于大企业的商标代理人,他们属于企业的成员,主要为本企业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接受企业的监督,在本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商标事务。 另一类是为公众服务的商标代理人,他们一般都开办代理人事务所,可以接受任何人的委托为其他代理商标事务,这种代理人需经所在国有关部门考核与登记。 按是否从事其他代理业务划分,也可以分为两类: 专职商标代理人 (Special agents),专职商标代理人只接受商标代理委托。 兼职商标代理人(adjunet.agents),兼职商标代理人或机构不仅代理商标事务,同时也承担代理其他法律事务。
我国《商标法》贯彻了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仅在相同商品上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生班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在禁止之列。中国驰名商标除受《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保护外,还在全国及国际上享受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中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商标是代表一个企业的形象,同时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所以商标的保护也是同样重要。不管是注册商标之前还是注册商标之后,都要注重商标的保护。下面我们就一起聊聊商标保护的范围吧! 我国商标保护的范围包括: 一、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来保护; 二、从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来保护。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如需详细了解商标保护事项,欢迎登陆中国商标注册查询网
企业名称(cORPORaTE NaME) 与自然人名称相对,企业名称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或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属于一种法人人身权,不能转让,随法人存在而存在,随法人消亡而消亡。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两者在法律保护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不太了解的朋友可能会将二者弄混,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二者区别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注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其做法是除按规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所以,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性,也就是所谓的“认知”功能。作为认知和区别手段,并不以认知符号的审美价值高低或美感为前提,也就是说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乃至装潢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无需用自己的美感去吸引消费者。事实上,这种努力也是徒劳的。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清楚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存在形式,”莺莺“要展示和推销的是自己,当然需要”打扮“得漂亮一点儿。商标和装演要推销的却是”别人“,它们的功能是区别和指示,是”介绍人“或联络人,所以,只要”莺莺“漂亮,”红娘“的丑俊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那种随意画几笔作商标或装潢的成功的例子并不鲜见。象驰名世界的”NIKE“商标,就是一笔而就的图案,在很多人看来,虽然几无美感可言,却足以诱人”认知“其商品,这就是商标。 商标的价值评估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弄清商标以至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即它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是评估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价值量的前提。否则,无疑是一笔糊涂帐。这种观点暴露了三个概念问题上的错误: (一)错把“Exxon”的调查、论证及设计中的财产和智力投入,即设计成本,当成商标的价值; (二)错把从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设计图案、文字或符号天然地看作商标; (三)否认了商标的价值是从标记和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中产生的客观规律。 这三个问题,正是商标法理论中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本文认为,商标的价值与用作商标的文字、图案或符号的美丑无关,也与设计它所投入的心智与财力的大小无关。商标的价值完全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注入而产生的。所以,商标的价值实际上是商品或服务的信誉之气温计、寒暑表。离开了特定的商品与服务,任何图案、符号和文字都不是商标,更无商标价值可言。
《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在工商行政执法中,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比较容易掌握,也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评判标准,即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但是,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则相对抽象,受具体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相左右,往往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昧,结合代理的一宗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表述见解,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情摘要 经营葡萄酒的个体工商户黄某,于2005年10月通过物流公司从山东省某公司购进1995、1998和1999三个年份的赤霞珠十红葡萄酒各400箱共7200瓶用于销售,该葡萄酒瓶贴有显著标识世纪之城字样,而在其不显眼位置标注宋体小字号“世纪云城”子样,该葡萄酒的购进价格每瓶分别为22元、18元、12元,销售价格分别为28元、23元和18元,经统计销售金额为57516元,经营额为165600元。 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于1974年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商标,该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长城文字,长城英文及长城图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露酒和葡萄酒等,并于2004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八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权利用尽理论主要指商标权利人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场之后即不能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如转销、分销等进行干预。该理论的基本考虑在于,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只需在首次投放市场的时候受到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之后的继续流通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如果在商品尚未到达最终用户之前仍然允许商标权利人对商品的流通渠道进行控制,则可能使其获得不合理的权利,甚至会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判断经销商使用权利人商标行为的性质时有不同意见,存在适用商标混淆判断理论与适用权利用尽理论两种观点,虽然两种理论均可适用,但在判定经销商使用权利人商标行为性质时,商标权利用尽理论较为贴近,也符合特别优先规则,笔者认为应以适用商标权利用尽理论为宜。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发展至今,已经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随着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相继扩大,权利用尽的范围也存在着较大争议,尤其是在商标权领域,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商标保护只是与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的相对保护,但由于商标权利可以无限期续展,因而又是一种长期保护,过度保护显然不利于公众利益。因此,尽管商标权具有绝对权特性,但在他人不会引起混淆的条件下的正当使用,原则上不应该受到禁止,并且商标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商标权人限制竞争的工具。但是若权利人意图利用商标人为分割市场,则其保护范围就要受到限制,这是从商标权人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从经销商品的经销商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就是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时不能对抗经销商的合法经销权。 经销商的合法经销权(主要是使经销的商品进一步流通的权利)首先应保证其购入、经销的是正牌商标产品。无论从授权代理商购入或是从其他经销商购入,只要是购入正牌商标产品,就是正当行使经销权,就购入行为本身,是商品的正常流通,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时,经销商有为售出其商品而使用产品商标的权利,即该经销商有按照当地行业惯例在经营中使用产品商标的正常权利,但在使用程度方面应遵循不能对商标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以及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经销商所售正牌商品来历存疑的情况,但笔者认为,即使该商品不是经由正常购入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得来,亦不能得出经销商构成侵害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必然结论,在判断经销商使用权利人商标行为性质时,仍应以其具体使用行为为基础进行司法认定。 经销商的商标使用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使用商品本身以展示商标,包括展示、贮存、运输商品;二是在广告中使用商标,包括在电视、报刊、展览会、宣传单、橱窗、柜台、海报等媒体上宣传、推广;三是在名片、交易文书、价目表、标签、商品盛装容器、说明书等媒介上使用商标。经销商使用商标的权利来自于商标权人的默示许可,商标权人或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人将商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即认为其默示同意以后的经销商有权使用其商标,这种默示许可的范围包括了各级经销商,但商标权人有正当理由阻止经销商不当使用商标时除外,因为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明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区分开来,所以,如果商品在合法投入市场后,经销商使用权利人商标的行为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发生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等情况,商标权人便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理论就不再适用了。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各类商标业务缴费方式,决定针对商标业务缴费流程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设置缴费通知环节 自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业务受理和后续业务核准之前增加缴费通知环节,实现先通知后缴费。商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商标费用。缴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二、启用财政电子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商标票据统一调整为全国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入账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三、设置缴费衔接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缴费衔接期。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适用原缴费规则。2020年2月29日之后,适用原缴费规则的商标申请仍未完成缴费的,我局统一发放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需按照本公告流程进行缴费。 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无需汇款。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除用于缴纳适用调整前规则执行的商标申请缴费外,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及代理机构认真阅读相关业务申请指南,以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特此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第一部分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一、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 二、同日申请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 三、商标实质审查注意事项 (一)汉字商标的审查 1、商标文字由汉字及汉语拼音组成,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相对应的,应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雨森YU SEN”,立汉字分卡“雨森”、拼音分卡“YU SEN”。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的,应立汉字、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唐钟TANGZONG”,立汉字分卡“唐钟”、拼音分卡“TANG ZHONG;TANG ZONG”、英文分卡“TANGZONG”。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且拼音有多种拼读形式的,应按所有能拼读的音节分别立拼音分卡,如商标“超鹰CAOYIN”,除立汉字分卡“超鹰”、英文分卡“CAOYIN”外,还应立拼音分卡“CHAO YING; CAO YIN;CA O YIN”。 2、以隶书、草书、篆书或繁体汉字为商标的,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立分卡,进行检索。商标文字艺术化或图形化,但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3、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的错别字或自造字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驳回(见《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2002年第18期)。 (二)汉语拼音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汉语拼音构成的,应立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YU SEN”,立英文分卡“YU SEN”、拼音分卡“YU SEN”;商标“CAOYIN”,立英文分卡“CAOYIN”、拼音分卡“ CAO YIN;CA O YIN”。 (三)外文商标的审查 1、对于英文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有多个中文含义的,将其主要的、常用的含义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2、由几个常用的有含义的外文单词连成一体的商标,能译出明确含义的,应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redrain”,应译为“红雨”,立英文分卡“redrain”、汉字分卡 “红雨”、拼音分卡“ hong yu”;如果不能译出明确含义,只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ableparkpart”,立英文分卡 “ableparkpart”。 3、外文商标能拼读成汉语拼音的,无论是否有含义,均应立英文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geride”,立拼音分卡“ge ri de”、英文分卡“geride”;商标“panda”,应翻译成中文“熊猫”,立中文分卡“熊猫”、拼音分卡“xiong mao;pan da”、英文分卡“panda”。 4、外文商标能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应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不能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按图形商标进行检索。 (四)数字商标的审查 商标是阿拉伯数字或部分是阿拉伯数字的,除立阿拉伯数字分卡外,还须立对应的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153”,立阿拉伯数字分卡“153”、汉字分卡“一五三”、拼音分卡“YI WU SAN”。 (五)图形商标的审查 1、审查图形商标时,商标图样显示不清晰的,使用“图形查看”程序查看,仍不清晰的,退回形式审查。 2、审查图形商标时,应对注册库及标准字典库进行检索。 3、审查图形商标时,审查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图形要素进行检索。 (六)同日申请商标的审查 审查员发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同一天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应向处长报告,由处长协调,以保证在同一时间向各方申请人发出有关通知书。 具体操作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执行。 (七)类似商品的交叉检索 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几经修订及其它历史原因,商标数据库中一些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号与现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号不相符。审查时应删除类似群再进行审查,以免漏查、错查。 类似商品交叉情况可参照《类似商品交叉检索明细表》。 (八)国际注册商标的权利日期及权利状态的判定 1、查看国际注册商标优先权日期时,应点击优先权文件编号(显示为红色),在弹出的信息窗口中确认该国际注册商标有无优先权备注信息。无优先权备注信息的,优先权适用于该国际注册所有类别的全部商品和服务;有优先权备注信息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备注信息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 2、审查界面显示的国际注册申请日期是商标局收文日期,与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无关,不应作为判断在先权的依据。商标审查中,应按照以下顺序确认国际注册商标在先权日期:(1)优先权日期 ;(2)后期指定日期;(3)国际注册日期。国际注册信息中,存在部分类别或某类部分商品被驳回、同一国际注册申请多次指定中国(例如国际注册时指定中国,后期指定又指定中国)等情况,审查时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在先权日期。 3、由于国际注册商标是一标多类,存在显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如:国际注册多类申请中某一类国际注销,此注册号其他未申请注销的类别也显示为国际注销,如G820767,仅在第9类上提出相关注销申请,在第42类上并未申请注销,但在审查界面上也显示为国际注销。除此之外,驳回或部分驳回、国际删减、驳回复审等都存在类似情况。此时,应查看综合信息以确定商标权利状态,难以确定权利状态时应与国际注册处联系。 (九)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的审查 1、商标中含有非专用部分,除需将整体立分卡外,还应对商标的专用部分单独立分卡。如商标“喜龙技术经营”,需立汉字分卡“喜龙技术经营;喜龙”、拼音分卡“xi long ji shu jing ying;xi long”。 2、编辑放弃专用权说明时,应按照以下方式操作: (1)在放弃专用权编辑栏中,删去申请人设计说明部分,只保留放弃专用权部分。 (2)删除时用鼠标将待删部分选中,用“Delete”、“Back space”键删除,不要用“空格键”删除。引号用半角的双引号,结尾不留标点符号。 (3)按“确定”保存。 (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标的审查 1、待审商标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审查中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确认该商标是否有其他含义。 2、待审商标为中文的,审查员认为该商标有可能是外国地名的中文译名时,使用“金山词霸”确认。 3、待审商标为局审查业务会议已讨论过的外国地名的,审查时屏幕上会弹出“检索到受保护字符”的提示,点击右下角出现的“信封”图标,会显示关于该待审商标是否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的会议纪要结果。 4、待审商标为未经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外国地名的,应上报局审查业务会议讨论。 (十一)商标驳回与部分驳回时应注意的问题 1、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应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2、待审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以绝对理由驳回,在部分商品上以相对理由驳回的,对于以绝对理由驳回的部分,须对其是否有在先权利进行检索。 3、待审商标的某部分以绝对理由驳回时,须对该商标其它部分有无在先权利进行检索,若有在先近似的商标的,应同时引用相对理由驳回。如在药品上的“雪山胃宝”商标,服装上的“天龙纳米”商标,除引证在先的“雪山”、“天龙”商标驳回外,还需引用禁用条款驳回“胃宝”、“纳米”部分。 4、对待审商标拟以绝对理由驳回时,应检索相同商标在所有类别上的审查处理情况。除了考虑各类商品/服务项目的特殊性之外,相同商标在不同类别上的审查标准应保持统一。 5、待审商标以相对理由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如果引证商标有优先权、续展、变更、转让、撤销等信息的,应查看详细情况。 (2)驳文应明确指出待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近似的部分。 (3)如商标的同一要素需引证两个以上商标驳回时,应指明类似的商品。 (十二)错误信息修正 审查中发现商标信息(如申请人名称、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商品类似群)存在错误的,经核对后应及时填写《有误商标数据更正通知单》,交由计算机处修正。当发现不属于本处负责更正的有误商标数据时,应及时将该商标错误信息书面通知有关责任处。 具体操作按照《商标实质审查更正有误商标数据规程》执行。
类似商品交叉检索明细表 类别 类似群 跨 类 本 类 1 0101 0601 0102 2-6 9, 16 17, 30 31 0102 0202 | 0401 0101 0109 0104 0108 0114 0106 0104 0301 | 0503 | 0205 0206 | 0114 0102 0108 0106 0104 0105 0505 0109 0113 0109 0106 0104 0102 0107 0923 | 1602 0108 0102 0104 0109 3103 | 0505 0105 0102 0113 0113 3003 | 0505 0109 0105 0114 0401 0104 0102 0115 1702 2 0201 0202 0205 1, 3 17, 19 0202 0102 0201 0205 0205 0104 0302 1705 1912 0201 0202 0207 0206 0104 0207 0205 3 0301 0501 0503 0104 0306 0302 0303 1, 2 4, 5 16, 21 0302 0503 0205 0301 0303 0404 0401 0301 0306 2110 1603 0501 0301 4 0401 0303 0114 0102 1, 3 0402 0403 0403 0402 0404 0303 5 0501 3002 1001 0301 0306 3005 0502 0503 0505 0507 0504 1, 3 10, 16 25, 29 30, 31 0502 3005 2907 0501 0503 0302 0301 0104 0501 0505 0504 3108 0309 0501 0505 0505 0105 0109 0113 0504 0503 0501 0506 1603 2501 1004 1008 6 0601 0101 0603 0604 1, 7 9, 11 12, 19 20, 21 0602 1108 0749 0603 1909 0601 0608 0615 0604 0601 0608 2103 0603 0609 0609 0608 0610 0920 0611 2001 0612 0750 0613 0736 0615 0603 0617 0734 1210 0618 2010 7 0701 0803 1108 6, 8 9, 11 12, 16 0703 0742 0705 1618 0742 0706 0707 0707 0712 0706 0709 0721 0712 0707 0721 0709 0723 0753 0733 0603 0753 0734 0808 0617 1210 0735 0742 0743 0736 0613 0737 1107 0738 1202 0748 0742 0801 0703 0735 0743 0705 0743 0735 0742 0748 1204 1202 1203 0738 0750 0738 0749 0602 1202 0750 0612 1202 0751 0917 0752 1609 0753 0723 0733 8 0801 0742 7, 9 10-12 21 0803 0701 0806 0924 1106 0808 1204 0734 0810 2101 1001 0812 2101 9 0901 0908 0911 1, 6-8 10-12 16, 21 25, 28 0902 2106 0903 0907 0905 1616 0907 0903 0913 0908 2801 0901 0911 0913 0911 0901 0908 0913 1101 0907 0908 0917 0751 0919 2504 1004 0921 0920 1202 0610 0921 0919 0923 0107 0924 0806 1106 10 1001 1109 2805 0501 0810 1002 1003 5, 8 11, 16 20, 21 26, 28 1002 1001 1003 1111 1001 1004 2106 0506 1603 2001 1007 2604 1008 0506 11 1101 1202 6-10 12 21 1104 2111 1109 1110 1106 0806 0924 1107 0737 1108 1108 0602 0701 1107 1109 1109 1001 1104 1108 1110 1104 1111 1003 12 1201 1202-1204 1209 1210 6-9 11, 20 28 1202 0920 1101 1201 1203 1204 1209 1210 1203 1201 1202 1204 1209 1210 1204 0748 0808 1201-1203 1209 1210 1206 2001 1209 2807 1201-1204 1209 1210 1210 0734 0617 1201-1204 1209 1210 14 1402 1403 1403 1402 16 1601 1602-1605 1609 1, 3 5, 7 9, 10 18, 21 1602 0107 1601 1605 1603 0506 1004 0306 2101 1601 1604 1601 1605 1601 1611 1614 1606 1602 1607 1606 1605 1607 1607 1605 1606 1609 0752 1601 1610 1611 1611 1802 1605 1610 1612-1616 1612 1611 1614 1613 1611 1614 2107 1611 1605 1612 1615 1611 1616 0905 1611 1618 0705 1611 17 1702 0115 1, 2 19 1703 1909 1704 1704 1703 1705 0205 18 1801 1803 16, 20 24 1802 1611 2407 2406 2013 1803 1801 19 1901 1909 2, 6 17, 21 1902 1906 1905 1909 1906 1902 1909 1703 0603 1901 1905 1911 2113 1912 0205 20 2001 1206 1004 0611 6, 10 12, 18 21, 24 2002 2101 2005 2005 2002 2006 2006 2005 2009 2114 2010 0618 2013 2406 1802 2407 2014 2103 21 2101 1603 0812 2002 0810 2102 2105 2106 2111 2103 3, 6 8,10;11 16, 19 20, 24 31 2102 2101 2103 2105 2103 2014 0608 2101 2102 2105 2105 2101 2102 2103 2106 1004 2002 2101 2107 1614 2110 0306 2112 2111 1104 2112 2408 2110 2113 1911 2114 2009 3110 22 2202 2112 23 2301 2302 2302 2301 24 2403 2701 2704 18, 20 21, 27 2405 2406 2406 2013 1802 2405 2407 1802 2013 2408 2112 25 2501 0506 2502 5, 9 26 2502 2501 2504 0919 2506 2507 2507 2506 2512 2603 26 2601 2602 10; 25 2602 2601 2603 2512 2604 1007 27 2701 2403 2704 2403 28 2801 0908 2802 9, 10 12, 16 2802 0911 1603 2801 2807 2803 1608 2805 1001 2807 2807 1209 2805 2802 29 2901 3016 2905 5, 30 31, 32 2902 3005 2904 3103 3010 2905 3016 2901 2907 3001 3202 3013 0502 2910 3004 2913 3011 30 3001 2907 1, 5 29, 32 3002 0501 3202 3003 0113 3004 3004 2910 3003 3005 2902 0502 3203 0501 3006 3008 3007 3009 3008 3006 3009 3007 3010 2904 3011 2913 3013 2907 3202 3014 3015 3016 3015 3014 3016 3016 2905 2901 3014 3015 3018 3203 31 3103 2904 5, 21 29 3108 0504 3110 2114 32 3202 2907 3013 3002 29, 30 3203 3005 3018 35 3504 4203 3605 36, 39 42 3505 3901 3507 3602 3508 4227 36 3601 3605 35 3602 3507 3605 3604 3604 3602 3609 3605 37 3713 4002 40 3716 4010 38 3801 3802 3802 3801 39 3901 3505 3605 3902 3903-3905 3912 35, 36 41 3902 3605 3901 3903 3901 3904 3901 3905 3901 3907 4105 3912 3901 40 4002 3713 37, 42 4010 3716 4227 4011 4215 4012 4225 41 4101 4221 4227 39, 42 4104 4105 4105 4222 4223 4219; 3907 4104 42 4209 4217 4214 45 4214 4209 4217 4209 4218 4503 43 4301 4201 41 42 44 4302 4202 4303 4401 4203 4304 4101 4221 4305 4403 4205 4306 4227 44 4401 4303 4402 4203 43 42 4402 4401 4204 4403 4305 4205 4404 4226 4206 4405 4227 45 4501 4208 42 4502 4221 4503 4218 4504 4226 4505 4227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注册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档案,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撤销、复审、无效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督和指导商标注册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商标注册档案的立档、归档和管理工作由商标局具体承办。 第四条 商标注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商标注册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商标注册申请及后续业务类; (二)商标异议业务类; (三)商标撤销业务类; (四)商标复审业务类; (五)商标无效业务类; (六)其他类。 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补发商标注册证材料、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材料等可不归档。 第六条 对属于归档范围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在案件审结后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商标注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归档质量。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履行交接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退回业务经办部门重新整理。 归档的商标注册文件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确实无法获得原件的,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但是应当注明原因。商标业务经办部门应当保证商标注册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归档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件管理标准执行。 商标电子注册文件应当采用适合长期保存的文件存储格式与元数据一并归档并建立持久有效的关联。 第八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管理以卷为保管单位,根据商标业务类型以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等分别立卷保管。 商标注册档案的建立按照分类、组卷、排列、编号、装订、编目等顺序进行,做到分类清楚、排列有序、目录准确、装订整齐。 第九条 商标注册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 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商标注册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商标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对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商标注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可以采用在线或者离线方式保存,并定期备份。在线存储应当使用档案专用存储服务器,离线存储应当确保载体的耐久性。 商标电子注册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数据备份、异地容灾等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二条 商标局对保管期限届满的商标注册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根据实际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管商标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外,任何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查阅、复制商标注册档案。 第十四条 开展商标注册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保管等外包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商标注册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商标注册档案失真、损毁、泄密、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商标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商标注册档案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 根据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评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四)、(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第三条 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办理。 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照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除外。 口头审理的具体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者经调解以书面方式达成和解。 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九条 商标评审案件的共同申请人和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一个代表人。 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评审请求的,应当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代理权限发生变更、代理关系解除或者变更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五)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对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申请书、答辩书、意见书、质证意见及证据材料副本,副本内容应当与正本内容相同。不符合前述要求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评审申请,或者视为未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 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名称或者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商标发生转让、移转的,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声明承受相关主体地位,参加后续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后果。 未书面声明且不影响评审案件审理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受让人或者承继人列为当事人做出决定或者裁定。 第三章 审 理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 (二)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 (四)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做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评审人员确实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第三十条 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暂缓审理该商标评审案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予以结案: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结案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决定、裁定。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将起诉信息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准予初步审定或者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发出决定、裁定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或者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书面起诉通知的,该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书面起诉通知之日起四个月内未收到来自人民法院应诉通知的,相关决定、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在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中,若因商标评审决定、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已经丧失在先权利导致决定、裁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的,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者裁定,并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做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存在文字错误等非实质性错误的,可以向评审当事人发送更正通知书对错误内容进行更正。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决定、裁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重新组成合议组,及时审理,并做出重审决定、裁定。 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新提出的评审请求和法律依据不列入重审范围;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证据可以予以采信,有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送达对方当事人予以质证。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举证的除外。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评审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照片、录像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 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的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第四十三条 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四十四条 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有对方当事人的,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当予以采信。 第四十五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参加口头审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第四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四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做出判断。 第五十条 评审程序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六)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七)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证言; (八)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五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应当在文件中标明商标申请号或者注册号、申请人名称。提交的文件内容,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视为送达当事人;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文件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当事人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依照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由该评审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评审程序的有关法律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国内接收人,视为送达当事人。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国内接收人的,由商标局原审程序中的或者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相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承担商标评审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件的签收及转达义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有关法律文件送达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在有关法律文件送达之前已经与国外当事人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件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另行送达。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涉及国际局转发相关书件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据。未提交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自国际局发文之日起满十五日视为送达。 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临沂商标查询办建筑资质,建筑资质代理,建筑资质申请流程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临沂商标注册公司今后不再为办公场地租赁费用发愁 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2014年4月,位于高新区的西南首家网商虚拟产业园开园,入驻企业可以通过园区提供的地址托管办理工商登记,突破了“一址一照”的限制,对集群注册进行了有效的先行先试。 现在,成都更多的企业都可以不再租赁办公场地了。根据1月1日实施的《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只要是无需特定经营场所企业,或者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等,都可以进行住所托管,申请集群企业注册登记。哪些企业不能享受这样的“特权”呢?《办法》第六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从事生产加工、餐饮、网吧、***所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据了解,托管机构主要开展代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基本服务,也可开展代理企业登记、企业年报公示,代理记帐、报税等。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在选择托管机构前,创业者们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看该机构是否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临沂商标注册香港公司做账报税费用 香港公司做账报税(零申报和做账审计)新成立的香港公司是在20个月后才开始申报利得税,之后就是一周年或者两周年做一次。 利得税(即国内的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纯利润的16.5%征收的,如企业没有赢利或是亏损,就不需缴此税。 每个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报税,如公司没有开设银行帐户的,利得税可直接做,如公司有开设银行帐户进出帐超过100万港币就需要做帐后由会计师出审计然后再报税,费用是根据银行的进帐笔数及金额来计算的,现在无法报价。零申报:1500元申报一次20个月
临沂商标代理人以品牌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谈品牌是个时尚的话题。岁末年初,各项评比热闹非凡。这一方面说明大家对品牌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品牌的价值。但同时,谈品牌也是个着急的话题。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品牌的知名度、认可度,我国品牌对GDP的贡献率皆有一定差距。 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很大一部分依赖于低廉的人力成本,而近年来人力成本的持续增加将凸显商标品牌的重要。 此外,在商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过程中,跨国公司经常采取兼并、雪藏等方式封杀各国优秀商标,类似事件在我国也时有发生。这些充分说明,品牌建设任重道远,商标工作大有可为。为此,建议: 一、社会要提高认识 品牌最直观的含义是指商品的牌子,因此要通过商品来体现,要通过符号来标示,当今世界惯例是用商标制度来保护品牌;品牌不是荣誉概念,而是中性词汇;品牌是柄双刃剑,“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如“三鹿奶粉”,曾经辉煌,得到无数荣誉,一旦造假,万劫不复。 二、企业要坚持执着 一是定位,就是要找准产品的特定品质,体现差异化优势,这是商标品牌的核心;二是聚焦,收缩商标品牌的焦点,而不要盲目扩张;三是承诺,要诚信经营,顾客至上。 三、政府要依法保护 一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切实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二是鼓励支持企业做强做精商标品牌,充分发挥商标纽带作用;三是切实加强商标研究,为创新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临沂商标申请下来的税收问题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影响。 影响 一是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二是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对策 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 二是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三是对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商标的使用可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和来源,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的生产厂家成百上千,同一性能的服务比比皆是,消费者选择哪家的商品或服务呢?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达到识别之目的。由于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脸",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信誉,因此,商标能起到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商品或服务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认牌消费的同时,又鞭策、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为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而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互为作用的,商标信誉可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又可提高商标信誉。消费者经过长期反复消费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心目中可以产生一种消费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中无数,甚至一旦受骗上当无处可查。而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顾客对消费项目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可以很快查到出处,提出索赔,挽回损失。商标虽不是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标志,但它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对同一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实践,吸引消费者继续认牌消费。因此,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数量和驰名商标数量窥见一斑。因为商标代表着信誉和质量,信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占有率;而市场竞争力越大,其经济效益就越高。因此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一种商品要打开销路,为广大消费者所认识,除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这一焦点进行广告宣传,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消费者以最快捷的途径认识商品。从这一角度上讲,商标又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以可靠的产品质量为基础,会使其商标声名远播,不断升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其产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不为人们所知晓,而其商标名称则广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商标是无价之宝,是无形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