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什么?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我们会用到各种各样的软件,这些软件大部分都进行了版权登记,申请了软件著作权,我们就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好好保卫我们的劳动成果。版权登记流程是什么?下面为您做个大致的介绍。 申请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对于企业来说,是进行高新企业申报、双软认证的基础必备条件。以上就是为大家所整理分享版权登记多少钱?版权登记流程步骤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版权登记如何办理 1、首先,我们需要登录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然后在网站上面选择作品著作权登记; 2、接下来,我们再选择在线填报,然后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作品申请表; 3、打印作品申请表,同时不要忘记邮寄申请材料到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 4、正常情况下,版权保护中心一旦受理通过后,申请人需要进行缴费,然后就只需等待发证即可。 二、版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作品著作权申请的人越来越多,申请作品著作权能保护我们的权益,那么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你知道吗?还不知道的小伙伴跟着中细软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1、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途径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负责办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著作权登记工作。 2、作品著作权登记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公告。 4、作品著作权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5、作品著作权登记缴费要求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网站了解登记申请的办理情况,或与受理通知书上写明的承办人联系询问登记办理情况。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 (1)发表权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 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创作人在完成创作后应当尽快申请版权登记,虽然说从创作完成当天起会自动获得版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后续发生侵权,想要主张自身权利证明作品权属,那就需要版权证来进行佐证了。那么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交什么资料?还不知道的小伙伴跟着中细软一起去看看吧。 一、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流程是什么? 1、整理材料和作品上报国家版权中心; 2、版权中心接收材料,通知申请人缴费; 3、缴费后受理审查,如有不符合的材料需要及时补正; 4、审核通过。 二、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1、申请材料 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的确保等等,内容包括作品名称、类别、完成日期、是否发表、作者情况等作品基本情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个人申请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作创作的提交合作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美术作品样本 提交作品照片及作品创意说明; 4、代理委托书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时,需要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或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
作品版权登记下证时间?版权的登记主要是针对一些作品的,不同的作品在办理版权登记的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登记费用也是不同的,所以今天小编重点给大家带来了关于作品版权登记费用的相关介绍。 一、作品版权登记收费类型? 不同的作品办理版权登记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也是不同的,进行版权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著作权登记费;著作权合同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登记证书费;封存保管费;例外交存费;查询费;撤销登记申请费;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二、作品版权登记下证时间? 对于作品版权登记下证时间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版权登记收取费用取决于用户登记版权的方式,不同的办理方式所需要多的花费也有所不同。所以中细软小编整理了关于版权登记下证时间的相关标准: 美术作品登记:25-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下发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文字作品登记:25-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下发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工程图/示意图作品登记:25-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下发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影视作品登记:25-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下发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软件著作权登记:30-4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发证,知识产权顾问全程专业服务。 版权变更:版权登记后需更改登记信息,应向版权局申请变更,1~2个月完成审核并发证。 版权补证:版权登记后需办理补证的,应向版权局申请变更,1~2个月完成审核并发证。 版权转让:版权登记后需转让他人使用的,应向版权局申请变更,1~2个月完成审核并发证。
申请须知 办理步骤 所需文件 填表说明 审批流程 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 问题问答 申请须知 1、 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 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 为更好地向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提供版权登记服务,适应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启动运营邮件处理中心工作,并于2021年3月29日起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申请材料的邮寄地址进行变更,变更为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云腾路3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件处理中心(邮编101500)。 现场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大厅办理的,需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预约后,方可前往办理。 ①软件登记咨询电话 软件登记业务咨询:010—61090099 办理进度查询:010—84195634 邮寄证书查询:010—64097920 软件登记补正查询:010—84195640 ②软件档案查询及补换发证书咨询电话 办理进度查询:010—68003887—7050 ③软件登记投诉及建议 rjdj@ccopyright.com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著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9、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10、为提高工作效益,缩短工作周期,我中心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 补正期限: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申请人需在30个工作日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11、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12、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完成的软件,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著作权人申请软件登记: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13、操作系统和浏览器不兼容提示信息:目前操作系统兼容:WindowsXP、Windows7、Windows10,浏览器兼容:IE7、IE8、IE9、IE10、IE11、360,其中IE10、IE11请先设置兼容模式,再进行注册、登录、填写申请表打印等。 14、申请表打印格式串页或不规范,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①正确的申请表格式应该是每页的右上角有条码和流水号; ②如果发生串页现象,请调整浏览器器的页面设置,上下左右页边距设置为19.05 ③设置IE浏览器的兼容模式,再进行申请表打印。设置方式可参考:首页-用户指南-用户帮助中心-网站常见问题 ④如果已按照上述要求调试,但是还是串页,请适当调整上、下页边距,然后一页一页打印(同word打印,可指定打印某一页)。
软件著作权登记办理步骤 1、办理流程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2、填写申请表 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陆,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在线打印。 3、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登记申请文件。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 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5、审查 经审查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书。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 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7、获得登记证书 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我中心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我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所需文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应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请勿复制、下载和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签章应为原件。 2、软件(程序、文档)的鉴别材料 •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例外交存:请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注:申请人若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3、有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代理人及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等。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申请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表中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 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企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单位提交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人为香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著作权人为台湾企业法人的,需出示经台湾法院或公证机构认证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台湾法人证明》。 •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其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③ 联系人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行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联系人(申请联系人和代理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 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 •委托开发的,应当提交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的, 应当提交合作开发合同; •下达任务开发的, 应当提交上级部门的下达任务书; 4、其他证明文件 修改他人软件应当授权许可的,应当提交授权书; 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登记时,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继承人继承的,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 如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继受,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需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并交回原登记证书。 注释:申请文件应当使用A4纸张,纵向、单面打印,文字应当从左向右排列。文档和源程序需黑白打印。申请文件各部分应当分别用数字顺序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所有登记材料中出现的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保持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登记证书中的软件版本号以申请表中填报的为准,申请人提交的鉴别材料的页眉的软件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符合一致,但有无V以申请表中为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本表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著作权人原始取得著作权,以及通过转让、继承或承受取得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登记申请时填写。 1、软件基本信息: 软件名称 a.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全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全称应填写一致。可参考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品牌 + 产品用途与功能+“软件”的命名规范;(目前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等结尾的软件名称可以申请,如以工具、计算、系列等结尾软件名称需慎用) b.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如:DOS、Windows、WPS等;(软件简称不能与软件全称完全一样) c.分类号:按照分类代码选择填写; d.版本号:申请登记软件的版本号。(版本号应按规范填写,如V1.0或1.0这两种模式) 特别提示:登记证书中的软件版本号以申请表中填报的为准,申请人提交的鉴别材料的页眉的软件版本号应与申请表中符合一致,但有无V以申请表中为准。 软件作品说明 选择申请软件是原创软件还是修改软件。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修改他人软件的,需选择“修改软件须经原权利人授权”并提交授权书。 开发完成日期:填写开发完成软件的日期,即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例如:硬盘、CDROM等磁介质)上的日期。 发表状态: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a.软件已发表的,请选择已发表选项,并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所在的国家或城市; b.软件未发表的,请选择未发表选项。 开发方式: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情况,选择填写表中提供的方式之一: a.单独开发:指依靠自身的条件自行开发完成的软件; b.合作开发: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合作开发协议; c.委托开发: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依据委托协议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委托协议; d.下达任务开发:指根据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开发完成的软件 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项目任务书 。 2 、著作权人 1)姓名或名称:选择填写著作权人的类别、证件类型和号码、国籍、所属省份城市和园区; 2)类别:其中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其他; a.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b.著作权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名称、类别、国籍、省份、城市和园区; 企业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需提交的文件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机关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需提交的文件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需提交的文件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法人,指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文件为社团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c.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法人的分支机构,需提交的文件为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以及《上级法人单位证明》。 d.其他:是指不属于以上三类的著作权人。如,部队或部队的科研院所,若其无任何身份证明文件,可不提交。 3)证件类型 证件类型填写应与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4)证件号码 如果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注册号。 5)国籍、省份/城市、园区 国籍、省份/城市填写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没有园区的可以不填。 3、权利说明 权利取得方式:选择著作权人取得权利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软件著作权是通过继受取得的,从下列方式之一中选择填写: a.转让,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将全部或部分权利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 b.继承,指根据继承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中财产权利,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有效遗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法院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文件; c.承受:是指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需要提交有关企业变更(合并或分立)、终止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合并协议、清算报告、企业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该申请软件若是已作过著作权登记的,需填写原登记号;原登记事项作过变更或补充登记的,需填写变更或补充证明编号。 权利范围:选择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范围包括下述情况之一: a.全部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所有权利; b.部分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 4、软件鉴别材料 提供以下选择 一般交存: 源程序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 提交一种文档的连续的前30页和连续的后30页,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一种以上的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缴纳80元的费用; 例外交存(专门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 例外交存的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a.提交源程序的前、后30页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百分之五十(由登记机构实施); b.提交源程序的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 c.提交目标程序的前、后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5、软件功能和技术特点 只供软件首次登记填写 a.硬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硬件和专用设备; b.软件环境:指开发和运行登记软件的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c.编程语言:指编写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如:VC 6.0,VB 6.0 ; d.源程序量(条数):指登记软件的源程序的总行数或者总条数; e.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填写申请表中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事项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着重描述该软件的各项主要功能,并简述其特点。说明字数限于500字之内。 6、申请办理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著作权人申请或代理人申请。 7、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全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联系人(可以不是申请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 8、代理人信息 a.授权委托: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在此栏填写委托代理范围和权限,以及代理授权期限; b.代理人详细信息: 应填写代理人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 注释1:外地的软件登记申请人或代理人如需自取证书,应当在申请表中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联系人后加注括号,写明联系人的北京联系地址,我中心将不做邮寄处理。 注释2: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注释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邮箱地址。我中心办理登记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如,补正通知书等)将主要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申请人。 9、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所保证条文; 申请人为个人的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公章,签章影印无效。 10、申请表自填报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系统将自动删除相关数据。请申请人及时进行登记申请。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本表格填写说明具有最终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构建、规范版权交易服务体系,保障版权交易安全,现就规范著作权合同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作权合同备案事宜。 二、著作权合同备案包括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 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应使用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 四、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申请表和证书包括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及证书四种。备案机构从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自行下载、印制,严格管理。备案机构应于2014年10月1日前正式启用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 五、对于正式启用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前发放的《作品登记证书》,但其内容实际为合同备案的,备案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更换相应证书,并自更换之日起10日内将更换情况上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在网站(www.ncac.gov.cn)上公布。 六、统一的申请表和证书应载有合同备案号,格式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见附件。 七、著作权合同备案程序由各备案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认真贯彻,推动合同备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各备案机构在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版权管理司。 附件: 1.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备案证书.doc 2.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申请表.xls 3.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证书.doc 4.著作权转让合同备案申请表.xls 5.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doc 国家版权局 2014年8月29日
一、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二、 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三、 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四、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五、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六、 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七、 复申请求费:150元/件次。 八、 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九、 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十、 查询费: (一) 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1、 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 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 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二) 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为指导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就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现予公布。 2006年4月30日 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编写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旨在指导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如何就侵权行为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一、关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向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 根据司法保护制度,经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在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经公诉人或者权利人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保护制度,在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权利人投诉或者知情人举报,或者经行政机关自行立案调查,行政机关依将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 二、关于受理投诉的行政机关 受理著作权行政投诉的机关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根据情况向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依法查封扣押地、侵权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侵权网站主办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移交另一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关于投诉人 投诉人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是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或者是利害关系人。知情人可以就侵权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四、关于投诉范围 投诉涉及的侵权行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或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权利人即使不知道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也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判断。 五、关于投诉时效 投诉应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进行的投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侵权行为,两年期限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六、关于投诉材料 投诉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申请书,其中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投诉日期,申请调查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 (三)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如作品原稿,由投诉人署名发表的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四)侵权证据,包括侵权复制品,涉及侵权行为的帐目、合同和加工、制作单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公证书,有关照片等。 投诉材料可以直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如果文字部分是外文,应当附带相应的中译文。 七、关于处理结果 投诉人投诉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并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投诉。在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将对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下列一种处理决定: (一)对侵权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侵权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侵权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复制品; (四)罚款; (五)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六)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投诉人如果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相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程序。 八、其他行政保护 权利人如果发现侵权复制品将从中国海关进出口,可以请求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经授权或假授权出版境外音像制品,保护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具体办法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 三、音像出版单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应呈送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将合同正本退还音像出版单位。为应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单位也可用传真方式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寄送国家版权局。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将合同副本一份交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四、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一、附件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一)及附表适用于主要录制音乐作品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激光唱盘、卡拉OK录像带和卡拉OK激光视盘等;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二)适用于以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形式出版外国电影、电视剧等和其他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可事先填写合同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并将合同登记表与合同一并送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五、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l)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权利证明书样本附后)。有关上述两个协会会员的情况可向国家版权局查询。 六、国家版权局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登记,并定期将登记合同主要事项(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予以公告。 七、音像出版单位应在音像制品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对不进行合同登记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音像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因履行未登记的合同而造成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将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音像出版单位在委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出版境外音像制品时,除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音像复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外,还应向音像复制单位出示经过登记的出版合同 。 九、音像出版单位与境外音像出版单位合作出版音像制品,应签订合作出版合同。有关合同登记的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为配合出版外国图书而出版外国音像制品的合同,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具体规定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1号)执行。 十一、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监督本地区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合同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合同登记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授权地方版权局对未进行合同登记而侵权的音像出版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中使用的软件分类编码的结构采用组合代码的结构,由9位数字组成并按照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前5位数字代表计算机软件分类的代码;后4位数字代表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的代码。 1、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参照国家标准《计算机软件分类与代码》(报批稿)有关规定确定。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的填写按照本指南中的表一执行。 2、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根据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有关规定确定。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的填写可按照本指南中的表二执行。若因计算机软件的适用范围广,无法对应某一行业时,该代码可用"0"填写。 二、登记软件分类编码的表示形式。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与计算机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之间用连体符"一"连接,表示形式如下: ××××× - ××××× ───┰─── ──┰── ───┰───── ┃ ┃ ┃ ┃ ┃ ┃ ┃ ┃ ┖────软件适用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连体符 ┖────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 表一: 计算机软件分类代码表 代 码 计算机软件类别说明 10000 系统软件 11000 操作系统 包括实时、分时、分布式、智能等操作系统 12000 系统实用程序 13000 系统扩充程序 包括操作系统的扩充、汉化 14000 网络系统软件 19900 其他系统软件 30000 支持软件 31000 软件开发工具 32000 软件评测工具 33000 界面工具 34000 转换工具 35000 软件管理工具 36000 语言处理程序 37000 数据库管理系统 38000 网络支持软件 39900 其它支持软件 60000 应用软件 61000 科学和工程计算软件 61500 文字处理软件 62000 数据处理软件 62500 图形软件 63000 图象处理软件 64000 应用数据库软件 65000 事务管理软件 65500 辅助类软件 66000 控制类软件 66500 智能软件 67000 仿真软件 67500 网络应用软件 68000 安全与保密软件 68500 社会公益服务软件 69000 游戏软件 69900 其它应用软件 表二: 计算机软件适秀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 代码 类别名称说明 0100 农业 0300 林业 0400 畜牧业 0500 渔业 0600 水利业 0700 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 0800 煤炭采选业 0900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 100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00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200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 1300 采盐业 1400 其他矿采选业 1500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1600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1700 食品制造业 1900 饮料制造业 2000 烟草加工业 2100 饲料工业 2200 纺织业 2400 缝纫业 2500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 260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700 家俱制造业 28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2900 印刷业 3000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3100 工艺美术品制造业 3300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 3400 石油加工业 3500 炼焦、煤气及煤制品业 3600 化学工业 3800 医药工业 4000 化学纤维工业 4100 橡胶制品业 4300 塑料制品业 4500 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80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4900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5100 金属制品业 5300 机械工业 560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58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6000 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 6300 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制造业 6600 其他工业 包括工业生产管理系统 6700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6900 建筑业 包括土木建筑业 7000 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业 7100 勘察设计业 7300 交通运输业 7400 邮电通讯业 7500 商 业 包括国内商业及对外贸易业 7700 公共饮食业 7800 物资供销业 7900 仓储业 8000 房地产管理业 8100 公用事业 8200 居民服务业 8300 咨询服务业 8400 卫生事业 8500 体育事业 8600 社会福利事业 8700 教育事业 8800 文化艺术事业 包括电影、艺术、出版、文物、图书馆、新闻及其他文化事业 8900 广播电视事业 9000 科学研究事业 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事业,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综合科学研究事业 9100 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包括气象、地震、测绘、计量、海洋环境、环境保护、计算机事业及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9300 金融业 9400 保险业 9500 国家机关 9600 政党机关 9700 社会团体 9800 企业管理机关 9900 其他行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和著作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双方)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方加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衔接配合,包括通报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和会商打击策略,依法移送和接受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相互通报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共同开展保护著作权领域的宣传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第三条 双方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衔接配合,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以及各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打击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建立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形式和参加单位。对没有设立著作权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与同级新闻出版或者文化等承担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共同建立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衔接配合机制。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衔接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研究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交流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情报信息。各级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应当报送双方上级主管机关。 第六条 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侵犯著作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侵权复制品样品材料; (四)侵权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向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行政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通报函; (二)涉嫌行政违法案件情况的认定调查报告;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著作权管理部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可商请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著作权管理部门。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通报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通报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依法决定立案,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等行政违法事实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通报线索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出著作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原则上应一案一送。如果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协调会。对决定移送的,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连同著作权证明等材料汇总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强著作权鉴定工作,并推动组建著作权鉴定机构,为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案件提供相应的执法保障。 第十二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联合打击工作应以“精确打击”和“全程打击”为方针,采取协同作战的方式,查明盗版侵权复制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包装等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参与者,摧毁整个犯罪网络。 本条所称“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巨大、涉及跨国境犯罪团伙或其他双方研究决定应当联合打击的案件。 第十三条 著作权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双方认为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立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通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侵权复制品和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移交手续。公安机关需要到场查验有关涉案物品或者收集必要的侵权复制品样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认定要求,并应当附送涉嫌侵权复制品的样材、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除案情复杂的以外,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著作权管理部门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问题需要咨询上一级著作权管理部门意见的,应当先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向同级著作权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加强相互支持协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著作权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第十七条 双方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共同组织开展培训、宣传、表彰等活动。在国际执法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对双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著作权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妥善解决当前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出具、制发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为网络条件下制发、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提供便利和保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办理作品登记具体事务,包括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 二、各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与同一作品的纸质版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三、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须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不得改变、增删任何信息。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样本须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276158.html/contents/483/276158.html)下载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制作。 四、根据司法、海关等机关规定或者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人请求,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纸质版作品登记证书。 五、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纳入全国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系统,同一登记作品的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不得重复统计。 六、受作品登记机关委托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适用本通知。 七、违反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一律无效。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登记机关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 2017年6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作品登记制度,保障版权交易安全,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启用由我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具体样式见附件1),该证书样本以电子形式发放,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样本自行印制。 二、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载有的作品登记号格式不变,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编号列表、作品分类号不变(见附件2)。 三、印章一律为圆形。直径为105px,圆边宽为2.5px,上弧为单位名称(如ⅩⅩ省版权局),自左而右环行,中央一律刊五角星,星尖直径为35px,下弧首行一律刊“作品自愿登记”,次行为“专用章”,均自左而右环形,印文使用简化的宋体字(印章样式见附件3)。 四、各登记机构要加强新版本作品登记证书的管理,认真做好编号、登记、发放工作,做到有序、平稳过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作品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作品登记工作的质量。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依本规定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第二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价×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 第三条 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3.5%;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3.5%,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60%,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40%;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3%;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15%。 第四条 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则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一(年代)-(作品分类号)一(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